德国巡洋舰

德国巡洋舰

初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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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以普鲁士海军为基础的德意志帝国海军开始起步,法国成为其假想敌。两年后,帝国海军部的首任部长、步兵上将阿尔布雷希特·冯·施托施力主德国制定创建大规模舰队计划,并得到帝国议会批准。根据此计划,海军的重点在于沿海防备、通商破坏(英语:commerce raiding)和海外警备,计划到1881年以前建造20艘巡洋舰和8艘通报舰。至此,“巡洋舰”这一术语才在德国出现,但尚未列入正式的舰种类别。在1870年代初期,相关中型军舰只是根据原风帆时代划分为盖甲板护卫舰[3]和平甲板护卫舰(又称无盖甲板护卫舰)[4],其任务和用途与以往并无太大变化。[5]

尽管建造进度未能按计划具体落实,但到1881年时,德国已开工建造了共计12艘盖甲板和平甲板护卫舰。其中,1877年建造了两艘莱比锡级,1878-1880年建造了六艘俾斯麦级,1881-1882年建造了四艘卡罗拉级。莱比锡级同时还能够担负破坏通商的作战任务,当时外国的无防护巡洋舰和大西洋航路蒸汽船的航速已有所提高,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军舰必须达到15節(28公里每小時)以上的航速,于是该级舰采用了能够搭载较重的大功率发动机的铁质舰体,舰型也更大化。原阿里阿德涅级的四号舰在开工后被改为莱比锡级的一号舰。俾斯麦级与卡罗拉级的航速稍低,侧重于海外警备用途,前者为铁胁木壳舰体,后者为铁钢混合结构舰体。至此,德国的中型军舰告别了木质舰体,而舰船、机械、武器等领域的制造技术也全部应用自主技术实现了国产化。[6]

1883年,施托施的继任者、海军中将列奥·冯·卡普里维非常重视舰只在通商作战中的作用,并力主推进其建造进程。此外,德国于1884年获得了首个海外殖民地,之后为了继续掠夺和扩大海外领土,海外警备型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在卡普里维就任海军部长前后,德国开工建造了三艘舰,其中包括1886年建成、用于海外警备的水妖号和同样于1886年建成、能够从事通商破坏作战的夏洛特号。在此期间,德意志帝国海军于1884年11月25日重新划分舰型种类:以往的盖甲板护卫舰改称巡洋巡防舰,平甲板护卫舰则改为巡洋护卫舰。[6]

循用途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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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卡普里维担任海军部长期间,德国发展了多种巡洋舰样式

根据卡普里维部长的造舰计划,德国海军于1885年至1888年间又开工建造了多艘巡洋舰。其中,面向海外警备、通商破坏作战任务而分别于1887年、1889年建成了最早的两艘伊雷妮级防护巡洋舰(归类为巡洋护卫舰);分别于1888年、1889年建造了用于海外警备的两艘燕子级巡洋舰;1890年建成了鵟级的一号舰。这类军舰当中,伊雷妮级是最早从新建时就装备了鱼雷发射管的,燕子级是被德国海军最早归类为巡洋舰的新造军舰,鵟级则是以后为扩大海外领土并实施警备巡逻而建造的数艘舰中的第一艘。[7]

卡普里维于1888年卸任海军部长后,海军少将腓特烈·冯·霍尔曼(德语:Friedrich von Hollmann)(后升为上将)于1890年出任海军大臣。霍尔曼秉持应将强有力的高速巡洋舰作为海军主力的观点,在其任内(截至1897年)德国又建造了大批巡洋舰。但由于海军建设预算有限,无法针对不同任务独立研制舰艇,这些巡洋舰既可用于侦察,又可负责海外巡逻。[8]期间,帝国海军于1893年8月修改了舰型种类,巡洋舰型军舰按照吨位大小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等巡洋舰大致用于排水量在万吨以上的大型装甲巡洋舰,二等巡洋舰特指较新的巡洋护卫舰(1885年之后设计)和防护巡洋舰,三等巡洋舰为老式巡洋护卫舰(1885年之前设计)和排水量最高为4000吨的小型防护巡洋舰,四等巡洋舰则由排水量在3000吨以下的巡洋舰和通报舰组成。[9]

大巡洋舰与小巡洋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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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海军少将阿尔弗雷德·冯·提尔皮茨出任海军大臣,他主张建设以铁甲舰为核心的海上决战型舰队,因此巡洋舰的特点发生了巨大变化。英国成为德国海军舰队建设的主要目标,装甲巡洋舰成为德国舰队侦察部队的核心,在舰队战斗中协助铁甲舰(战列舰)发挥与敌方主力交战的作用。对于三等以下的小排量巡洋舰,则赋予类似以往通报舰所担负的任务,在舰队中主责侦察,充当主力舰的前卫,以及担任水雷战部队的向导舰等。以往的海外警备、通商破坏作战等依然是巡洋舰的必要任务。但国力和海军实力均处于劣势的德国无法和英国一样同时分别列装“舰队决战型”和“海外警备型”两种军舰,因此其大型、小型巡洋舰均被设计建造成为“一舰多能”的多用途军舰,同时亦不再新建通报舰。[10]

1899年,德国海军舰种类别又进行了变更,巡洋舰被整理合并成为大巡洋舰和小巡洋舰两个舰种。大巡洋舰包括以往的一、二等巡洋舰,即装甲巡洋舰和伊雷妮级以外的大型防护巡洋舰;小巡洋舰则包括了伊雷妮级防护巡洋舰以及三、四等巡洋舰和通报舰。[11]

提尔皮茨为德国巡洋舰的建造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建设德国海军舰队时,提尔皮茨创立了一个系统,以法律来确定其规模,并例年通过长期持续预算对其中的不足、替代部分进行修改和建造。第一部《舰队法》于1897年上呈帝国议会,翌年获得通过。根据该法,巡洋舰部队的列装兵力包括:侦察部队有大巡洋舰6艘、小巡洋舰16艘;海外派遣部队有大巡洋舰3艘、小巡洋舰10艘;预备役部队有大巡洋舰3艘、小巡洋舰4艘;共计大巡洋舰12艘、小巡洋舰30艘,计划从1888年至1903年用16年时间完成。舰队法规定大巡洋舰的有效舰龄为20年、小巡洋舰为15年,超过舰龄的要以代舰进行更新。上述期限内要求建造的大巡洋舰新增量为2艘、代舰量为3艘,共计5艘;小巡洋舰的新增量为7艘。[12]据此,德国陆续建造了海因里希亲王号之后的大巡洋舰和瞪羚级二号舰之后的小巡洋舰。[11]

随后,提尔皮茨于两年后的1900年又提出并通过了将舰队规模扩大一倍的第二部《舰队法》。该法决定按照1901-1917年计划实施要求的造舰计划,目标是在1920年完成。巡洋舰的列装兵力为:侦察部队的两个集群有大巡洋舰8艘、小巡洋舰24艘;海外派遣部队有大巡洋舰3艘、小巡洋舰10艘;预备役部队有大巡洋舰3艘,小巡洋舰4艘;共计大巡洋舰14艘、小巡洋舰38艘。1917年之前,包括退役舰只的代舰预定建造大巡洋舰12艘、小巡洋舰37艘。[13]据此,德国建造了阿达尔贝特亲王级二号舰以后的的大巡洋舰和瞪羚级八号舰以后的小巡洋舰。[11]

1906年,第二部《舰队法》的第一修正案在帝国议会通过,又批准追加了1900年该法成立时削减的海外派遣部队用的6艘大巡洋舰(其中1艘为预备役)。为此,海外派遣部队用大巡洋舰增至8艘、预备役4艘。计划完成时大巡洋舰将达20艘,小巡洋舰未变。[14]海外派遣部队用的8艘当中,已有4艘作为海外警备使用,另有4艘为机动的海外巡洋舰部队使用。在第一修正案之后,德国自1907年开始陆续实施大巡洋舰的建造计划,但其后又于1908年进行了第二部舰队法的第二次修订,提出以战列巡洋舰代替计划或在建中的大巡洋舰。[11]

1912年,德国又进行了旨在缩小与英国海军力量差距的第二部《舰队法》第三次修订。根据此次修订,巡洋舰部队(侦察部队)的规模改为大巡洋舰8艘、小巡洋舰18艘;海外派遣部队为大巡洋舰8艘、小巡洋舰10艘;预备役部队有大巡洋舰4艘、小巡洋舰12艘;合计共有大巡洋舰20艘(舰数未变,包含战列巡洋舰)、小巡洋舰40艘(增加2艘)。建造计划的最终期限和完成期限仍与前相同。[15]为此,德国于1913年开始建造柯尼斯堡级小巡洋舰,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从1915年开始不再执行《舰队法》的框架而转移到战时建造计划。[16]

第一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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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爆发时,德国海军巡洋舰的兵力为大巡洋舰15艘(包括旧防护巡洋舰6艘)、小巡洋舰35艘(包括旧舰葛冯号和赫拉号,另有12艘在建)。大战期间,大巡洋舰有6艘战沉,另外3艘在战争中退役充当训练舰和宿营船,战后被拆解;原防护巡洋舰在战争初期即退役,后成为训练舰或宿营船,战后有5艘拆解、1艘被改造为商船。[17]

根据第二部《舰队法》的第三次修订,德国于1916-1917年建造了四艘第二代柯尼斯堡级,在战争期间依据战时造舰计划建造了七艘科隆级,另有3艘列入计划。后者仅2艘竣工(1918年),其余均未完成。此外,德国还在一战期间没收了正在德国建造的2艘俄国巡洋舰,并在改装成德式武器后编为2艘皮劳级小巡洋舰。[17]

战争期间,小巡洋舰损失19艘(其中7艘为海外派遣作战时战沉),14艘服役,在战争结束时剩余30艘,但其中11艘已老朽不堪,处于系泊状态。最新型的8艘在被扣押至斯卡帕湾期间试图自沉,其中5艘成功,被捞救的3艘分别引渡给英、美、法三国,充当试验标靶后被处理。此外,作为战利品则分别有4艘引渡给法国、3艘引渡给意大利、4艘引渡给英国、1艘引渡给日本。引渡给英国和日本的5艘舰被拆解处理,而引渡给法国和意大利的各舰均继续短期服役。老朽的旧舰中有8艘供战后重建的海军使用,其余则在战后拆解。[17]

此外,小巡洋舰斯图加特号曾在战争期间被改造为可搭载3架水上飞机的水上飞机母舰,[18]大巡洋舰罗恩号原本也计划改造为可搭载6架水上飞机的母舰,但未及实施。[19]

战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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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一战之后的巡洋舰拥有量为《凡尔赛条约》规定的现役6艘、预备役2艘,合计8艘。获准拥有的是已经老朽不堪的6艘瞪羚级和2艘不来梅级。[20]这些旧舰的舰龄达到20年后,允许德国建造代舰,条件是标准排水量在6,000吨以下,舰炮口径在152毫米以下。上述各舰经过改造、改装后,主要用作海军见习军官(英语:Seekadett)的训练舰,后于1925年至1935年间陆续退役。[17]

以往的大巡洋舰类别因没有了对象舰而被取消,小巡洋舰则于1920年左右变更为“巡洋舰”类别。此后,随着《伦敦海军条约》的签订,1930年代定义产生了重巡洋舰类别,而从前的“巡洋舰”类别则变更为轻巡洋舰类别(此时已无对象舰)。[17]

在战间期,适度重建的魏玛国家海军以法国为假想敌,逐步推进建设能够从事沿海防御、保护海上航运通道、破坏通商作战的海上兵力,并努力新建巡洋舰作为其核心。作为上述旧舰的代舰,德国依据1921年、1924年、1927年和1933年的计划建造了6艘轻巡洋舰。其中于1925年建成第三代埃姆登号;于1929-1930年建成3艘第三代柯尼斯堡级;1931年建成第四代莱比锡号;1935年建成第三代纽伦堡号。第三代柯尼斯堡级以后的5艘舰,是考虑破坏通商作战目的二作为侦察巡洋舰建造的,它们已经是完全能够比肩外国同类舰的现代化轻巡洋舰,惟舰体过于轻量化,致使部分位置强度不足,从服役之初便需要进行弥补加强。[21]

另一方面,德国从1930年代初就对标法国巡洋舰秘密展开大型巡洋舰的设计。德国人计划建造能够对抗重巡洋舰阿尔及利亚号、并具有比战列舰敦刻尔克号更高的航速,而且具备能够在大西洋作战的续航能力,装备射速快、射程远主炮的希佩尔海军上将级重巡洋舰。1935年德国《凡尔赛条约》,随后又签署了《英德海军协定》,承认德国可以拥有的重巡洋舰总吨位为51,380吨,轻巡洋舰总吨位除既有舰外可达到31870吨。此举使德国可以公开建造其希佩尔海军上将级重巡洋舰。在1934年计划建造两艘的基础上,德国决定在1935年、1936年的计划中再建造3艘重巡洋舰。[22]

第二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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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后期,随着国家海军更名“战争海军”后,其目标变为英国。根据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于1939年制定的“Z计划”,寄望在1948年以前建造16艘M级轻巡洋舰和22艘侦察巡洋舰。前者有3艘已铺设龙骨,但二战爆发后便停止了建造。后者则有一艘略微经过小型化改造的巡洋舰SP1号在战争期间动工建造,但不久以后又中止。[22]

二战爆发时,战争海军的巡洋舰实力为1艘重巡洋舰、6艘轻巡洋舰。战争期间新建的包括2艘重巡洋舰,而作战沉没及严重受损后搁浅的则有2艘重巡洋舰、4艘轻巡洋舰。战争结束时,德国残存的巡洋舰仅余重巡洋舰欧根亲王号、轻巡洋舰莱比锡号和纽伦堡号共3艘。[22]其中欧根亲王号在移交美国后,于1946年的“十字路口行动”核试验中沉没。[23][24]莱比锡号在战后充当宿营船,至1946年拆解;苏联则将纽伦堡号扣为战利品并纳入蘇聯海軍服役,后于1960年拆解。[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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